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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接待费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财务处
  •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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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待费管理,切实规范接待行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对等对口、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组织机构的业务接待行为。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公务、业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及审批

第六条 学校接待分类。将学校接待分为校级公务接待和一般业务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的公务接待属于校级接待,除校级接待以外的为一般业务性接待。

(一)学校接待国家部委和省市领导,其他党政机关、上级科教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有关重要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访,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二)其他教学、科研等业务来访的,由各二级组织机构对口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的,须由牵头部门向学校办公室申请,按校级接待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接待活动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事前审批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严格审核,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业务性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校级接待及一般业务性接待均须填报《东莞理工学院接待审批表》(附件1),接待申请时应提供接待对象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接待。

第八条 各接待申报单位应加强接待管理,对接待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学校办公室对校级接待费支出规模进行统筹管理,对申报的接待规格、标准和预算进行审核;财务处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纪律,对接待费报销进行审核管理。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及外宾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安排,有关接待程序和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接待标准。

(一)伙食标准。校级接待厅级、正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接待处级、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一般业务性接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二)住宿标准。一般业务性接待不安排住宿。校级接待住宿费原则上由来访客人自行结算,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支付的,以及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承担住宿费的客人,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按不高于学校现行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东莞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过程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陪餐及工作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用餐安排在校内食堂或餐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

第十二条 各接待组织单位应在规定标准内安排接待住房,住房内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以及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各接待组织单位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干部和师生迎送,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题名题词,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业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学校宣传画册、纪念册除外)和土特产品等。对违反规定项目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校级接待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宾接待,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经费从“学校接待费”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接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进行结算和报销。接待报销凭证应包括单位公函或邀请函、《东莞理工学院接待审批表》(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接待清单》(附件2)、发票、用餐菜单,以及相关业务证明材料。报销单据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大型专项活动等所产生的餐费及住宿费,以及市内保障区域外公务活动所产生的误餐费,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接待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或审计,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接待审批表.doc 

 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接待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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