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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 发布单位:财务处
  •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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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法201650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东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2014262号)、《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6117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参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粤财厅2018137号)、《东莞市市属车改单位保障区域外公务交通出行管理办法 》(东车改办〔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内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松山湖校区包括松山湖园区、大岭山镇和大朗镇,莞城校区包括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和寮步镇,下同)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常驻地是指工作岗位所在地,两校区往返费用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如:公交车、火车、地铁、轻轨、渡轮、民航飞机等。

第四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认定的从校外竞争获得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来源于教育财政资金,通过校内二次分配安排的研究性项目经费,如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专项经费、科研启动费以及相关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五 因公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事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附件1),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行和经费报销。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的,由出差人员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或其他项目经费出差的,由科研或其他项目负责人审批。二级组织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赴东莞市外出差的需按相关要求办理离莞请假手续。

各二级组织机构须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批准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六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二级组织机构、科研项目和其他项目经费负责人对其负责的经费所开支的差旅费负有合规性、合理性的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拟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人员范围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一类 省部级、院士及其他相当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级教授及相当人员 公务舱
二类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1.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四类 其他人员

 

 

(一)符合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根据使用经费类别,报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乘坐经济舱。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四)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三类”和“四类”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可提高到上一类标准。

(五)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六)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且未经审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原则报销。

(七)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不含高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高铁动卧夕发朝至列车的(不含高级动卧),可以凭票报销,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报销时须在凭证上备注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

出差人员在东莞市外出差期间往返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与驻地的接驳费,以及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经批准的签转或退票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票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 根据《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因公出差购买机票一般应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网址:www.gpticket.org)进行购买。如能购买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票价的机票,亦可选择购买,并在购票当日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打印机票价格证明(含出发日同航班、同等级票价信息),作为差旅费报销证明材料。其他无法购买公务机票的特殊情况需填写《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2)进行说明,并报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 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东莞理工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件3)和《东莞理工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件4)。

(一)出差住宿费原则上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离开工作常驻地,当日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据实报销。

(四)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可提高到上一类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 住宿费严格按照限额标准执行,实行人均标准上限控制。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职务或专业技术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住宿费统筹使用。

第十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住宿费的,凭有效住宿证明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不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在确保合理、真实的前提下,填写《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2),报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同意,方能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助。

第十六参加会议、培训或交流等公务活动,举办方或接待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伙食费用自理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出差到东莞市以外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在市内离开工作常驻地,当日往返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往返两校区工作除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按“差旅费”报销流程办理。已由校外人员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校外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每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在东莞市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的接驳费凭据报销的,或乘坐学校公务车辆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在省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交流等),原则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确因工作任务需要,出差人员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对自行解决交通工具而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学校常驻地到省内目的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不包含市内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助为原则,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东莞理工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助标准》(附件5)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内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按每人每次30元给予定额交通补助,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6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 通过公务用车(含本单位、外单位公务用车和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不得再领取票据行程内公务交通定额包干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东莞市内出差的,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选择乘坐出租车(含网约车),凭发票据实报销,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补助。

第二十 各级审批人应加强公务交通费包干审核,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公务交通费包干名义,变相向工作人员发放补贴。

 

第七章 外派及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 到东莞市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选调(抽调)到东莞市以外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40元(选调或抽调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组织安排到东莞市以外省内其他地区任职、挂职、交流锻炼以及负责驻村扶贫、对口帮扶或其他连续3个月以上专项工作的干部,往返常驻地与临时工作地的差旅费按每月往返不超过3次(含因公务活动)予以保障。

援藏、援疆、驻京以及对口扶贫挂职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织安排到东莞市内挂职锻炼或抽调工作的人员生活待遇,按东莞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 出差人员到东莞市以外地区参加国家和上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进行科研项目调查和科研合作研究,期间伙食费用自理的,其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合计标准为:时间在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人每天补助180元;时间在1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三十条 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在校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四类”人员标准执行。相关经费负责人可审核决定是否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报销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到国内市外参加比赛可按“四类”人员限额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凭据报销。食宿由承办方统一安排的,凭证报销;没有统一安排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3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自然天数每生每天70元包干使用,参赛体育生每生每天可增加30元营养费。带队教师按其相应级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可按“四类”人员限额标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凭据报销,同一实习、实践活动交通费限报销往返一次。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管理、交流、技术服务等公务活动,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从事相关教学、科研、管理、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使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接送省内专家、学者来校从事相关公务活动的,具体报销标准参照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新入职或调入教职工可一次性报销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随迁家属和搬迁物品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其他费用应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否则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差旅费预约报销单、飞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其中,二级组织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东莞市外差旅费报销提供《东莞理工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代替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预约报销单,不允许多次出差汇总填单。

第三十八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出差人员为学生、外籍教师或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等无法获得公务卡的,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支付,报销时需注明情况,并附上刷卡凭单。

第三十九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合理。如起止地非学校常驻地,或各行程票据不连续、不完整、不合理的,差旅费报销按以下情况处理:

由校外单位或个人负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填写《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其他合理情况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相关经费负责人审核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无合理原因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基本信息的, 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凭票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常驻地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和超标准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违规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弄虚作假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以公务交通费包干名义变相发放补贴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东莞理工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莞工〔2016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国内出差审批表.docx

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docx

附件3:东莞理工学院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pdf

附件4:东莞理工学院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pdf

附件5:东莞理工学院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助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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