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2014〕13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
2014年4月2日
东莞理工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反映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包括学校教育事业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资金跟踪调查,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七条 根据东莞市预算管理办法和要求,学校各项收支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是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预算方案和重大预算调整;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核、修订预算草案,并按规定权限调整年度预算。
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预算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预算和投资委员会审议预算方案,讨论涉及“三重一大”预算项目等的变更和学校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报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在6月底前将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的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各预算部门需求,并结合本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下年度收支测算,编制下年度学校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财务处将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讨论,预算和投资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预算和投资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修改预算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再呈党委会审定。财务处负责将审定后的预算方案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1月底前上报本单位的日常经费预算,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编制细化的预算方案。经预算和投资委员会审议,财务处修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再呈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行文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范围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预算单位应按项目规定的范围控制支出。
第二十条 需再次切块下达的预算经费,由职能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建制变动或其它原因带来经费归属变动的,由财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方案,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学校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急需和特殊开支。
第二十三条 预算项目年终结余处理
(一)各部门控制使用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勤俭节约、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年终结余由学校收回。
(二)当年未实施或已实施未验收付款的项目,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三)属于上年事业结余的资金,在下年度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预算年度,在预算未批准前,财务处可根据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按一定比例暂时安排支出。预算经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正式下达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预算单位要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切实维护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组织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性;禁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规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应上缴市财政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自我评价报告报财务处。财务处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后,依次呈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阅示。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公布预算执行情况。
(一)定期将财务分析材料呈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阅示。
(二)对重大开支项目和特殊开支专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报告。
(三)每年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在规定的信息平台上公开。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学校对财政专项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十一条 总预算调整是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局部预算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减少预算,预算科目调剂等。审批程序为:由需调整预算的单位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调整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等),财务处提出调整意见。调整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由财务处论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校长审批;调整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论证,呈分管财务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因上级主管部门追加、减少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动,财务处须及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阅示,并调整相关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理工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莞工〔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