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工〔2014〕7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预算与
投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经今年第4次党委会议审定的《东莞理工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理工学院
2014年3月13日
东莞理工学院预算与
投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及投资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预算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实施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为学校审议预算草案、讨论涉及“三重一大”预算项目等变更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等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的工作宗旨:维护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投资(融资)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营造严肃规范的理财环境,鼓励依法多渠道、多方位筹措资金,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改革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总人数为单数),中层干部委员数不超过总委员数的1/3,委员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校长在委员中选聘。财务处处长为职务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财务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预算管理和投资(融资)决策的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预算目标、编制原则和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批准。
(三)审议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四)审议各项投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审议各单位大额度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投资(融资)项目和二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直接对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预算管理或投资(融资)决策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报委员会审议。
(二)指导并组织各二级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或对投资(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三)对各二级单位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调和平衡,并编制全校的年度总预算,报委员会审议。
(四)审查各二级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的合理性,报委员会审议。
(五)审核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提交委员会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做好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委员聘任条件和聘免程序
第八条 委员聘任条件:
(一)爱国爱校、坚持原则、品行端正,维护学校利益,身体健康,有责任感与敬业精神。
(二)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熟悉学校实际情况,具有宏观视野和全局观念,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背景或经验,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和投资(融资)分析能力。
(三)认真履行委员职责,遵守委员会的章程,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 委员的选聘程序:
(一)候选人报名。报名方式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
(二)秘书处审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提出委员会委员初步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
(四)校长聘任委员。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委员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党委会审定,取消其委员会委员资格。缺额在一个月内按第九条程序补充。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4年,届满重新聘任,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权利:
(一)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委员会拟审议的事项有相应的调查权、查阅权和知情权。
(三)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四)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建议和咨询权。
第十三条 委员义务:
(一)对委员会所议事项、会议过程、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待决事项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该事项过程中有回避的义务。
(三)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召开会议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等。重大财务事项或投资(融资)决策必须通过会议等方式审议。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与不定期会议制相结合。例会主要审议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财务及投资(融资)事项,不定期会议主要审议日常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财务、投资(融资)等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小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主要工作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彼此平等,并应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二)会议进行表决时,根据事项性质可以采用无记名、实名或举手等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表决事项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四)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财务或投资(融资)事项的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五)如需要表决的财务或投资(融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因素,经主任委员提议,超过出席会议的半数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六)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在征得校长同意后,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包括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但事后须经委员本人签名确认。
(七)审议的财务或投资(融资)事项涉及具体二级单位或个人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事务,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由委员会讨论,并经学校批准后方能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