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包括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面向在校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不包括面向社会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上级职能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在校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补办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热水费、打印(复印)费等相关费用。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向在校学生、社会人员或校外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 学校教育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收费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统一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制定减免奖惩政策。分工协作是指学校各相关二级组织机构既要根据业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共同做好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教育收费的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全校教育收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收费标准和减免奖惩政策。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教育收费的收缴和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或审核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新增或调整方案,报学校同意后执行,并依法公示公开;
(三)按规定组织收取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并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
(四)与相关教学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共同牵头开展在校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五)负责教育收费及时上缴财政和返拨入账,以及相关内部结算和分配工作;
(六)组织或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七)其他有关教育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统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以下统称教学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及时向财务处提供与学生教育收费有关的招生、学籍、住宿和校园卡等基础数据;
(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籍注册管理挂钩,及时将学生住宿变动、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毕业等学籍变动相关信息通知财务处;
(三)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严格审核学生缓交、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的申请;配合做好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校内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教育收费管理相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教育费用的缴交情况;
(二)做好学生及时缴费的宣传教育和欠费追缴工作;
(三)严格审核学生缓交、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严格落实学校相关欠缴处理制度;
(四)配合做好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依据且未经学校批准和公示的教育收费不得收取。
第十条 学校教育收费必须依法规范管理,对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受上级委托或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组织的考试,按上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取和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或需上级核定的教育收费新增或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收费的理由、依据和标准等情况,经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审议通过后执行。如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待上级批准或完成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和收费。
第十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缴费程序
(一)新生缴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相关教学、招生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将审核无误的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专业、班级、住宿安排等相关信息报财务处汇总生成网上缴费数据,学生通过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学生应在报到注册前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
(二)老生缴费:相关教学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每学年结束前,将最新的学生学籍和住宿情况报财务处汇总,用以调整学生下一学年的网上缴费数据。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完成学费和住宿费的缴纳。
第十三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专业调整当年,如已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以前学年学费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后复学的,按照其复学当年所属专业应收学费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学生按实际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入住后调整宿舍的,按照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实际住宿时间(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清退规定: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当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
(二)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经批准转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学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四)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办理退费的,经办人须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至财务处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已提供相应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尚未开始提供服务的,学生可申请全额退还所缴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收费工作时,须使用正式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具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和核销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
第四章 缓交管理
第二十条 为贯彻和体现以生为本原则,学校允许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等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老生可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批,成人学历教育生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办理缓交。
第二十一条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学费、住宿费资助金,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可视作已办理缓交手续,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申请情况。
第二十二条 缓交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申请缓交期限超过一个学期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且必须在毕业论文答辩日之前。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缓交或减免,未交费学生不得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二级组织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等资助政策,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其解决学费或住宿费:
(一)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学生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学生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定。
第五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其中有第四、五款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欠费。
(一)未在规定期限前申请缓交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二)已申请缓交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未获批准,经提醒仍未补缴的;
(三)获批准缓交但未在缓交承诺的还款时间前缴清学费、住宿费,经提醒仍未补缴或申请缓交延期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申请缓交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的;
(五)具备缴清欠费能力,经提醒拒不缴纳的。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存在无故欠费或恶意欠费的,学校不予以注册。财务处以及各教学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欠费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情况,对因无故欠费或恶意欠费而未予以注册的学生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不予选课、不予考试、不予记录成绩;
(二)暂缓安排毕业论文答辩;
(三)暂缓审核毕业生资格、暂缓提供毕业生档案;
(四)不给予各种评优、评先等资格;
(五)对恶意欠费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他有助于收缴欠费的正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年学生缴费截止日期前提醒未缴费学生及时缴费,同时接受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财务处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注册前或定期将欠费名单报相关教学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落实暂缓注册、选课、考试成绩登记、安排毕业论文答辩等催缴措施。欠费学生缴清欠费后,相关部门根据有关缴费证明办理学生恢复学籍和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法一次性全部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应先缴清住宿费,再缴纳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相关收费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及时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三十条 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将校内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定期对各类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收费管理规定,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乱收费”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项目做出减免决定的;
(三)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合法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四)无财务收费专用章、私刻财务收费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五)收费收入不上缴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将收入私自截留、挪用、私存,存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按学校相关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如需收取代收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xlsx